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政 治 查看内容

敦促中共当局立即无罪释放薄熙来(之六)

2013-8-31 13:37|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3089| 评论: 1|原作者: 徐开彬

摘要: 本人现在也要申明,笔者的所谓“保证书”是违心的,是违背了我本人的意愿的,是受到了胁迫与诱导的产物(他们说“写下保证书就让你走了算了”)。所以,对薄熙来在庭审中一再声明“自述书”是违心的,是受到了压力与诱导而作,笔者感同身受。

敦促中共当局立即无罪释放薄熙来(之六)

徐开彬(美国天普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助理教授)


薄熙来在庭审中多次透露,他的“自述书”是受到了中纪委的压力与诱导下作出的。压力方面,指的是被威胁“如果不配合,谷开来会被判死刑,薄瓜瓜会被引渡回国”;诱导则是指“当时办案人员不止一次跟我讲,中央还是对我有包容有期待的,只要我态度好,可以给我保留党籍”。所以,在“一身负两命”的威胁与“保留党籍”的诱导下,他被迫违心地写下所谓“自述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而我们看到的,恰恰是中纪委与检方在强迫薄熙来证实自己有罪,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因而是一种犯罪行为。

薄熙来在庭审中一再强调要求排除自述书的法律效力,他在822日的庭审中表示:“726日在中央纪委审查我的期间我写的笔录,的确有这回事。庭前会议上我已经把情况都陈述了,理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给我吃住挺好,伙食不错,有医疗保障,多数同志文明礼貌,但这种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这些精神压力都是客观存在的。”在826日的庭审中,薄熙来又表示:“我过去签过的笔录和自书是违心之作。。。公诉人提到这个问题,意思是说我过去写过自书写过笔录,我都承认,说我现在反复,所以你所有的供述都成立,所以我们可以一概定下来。我觉得这种逻辑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公诉人翻来复去引用我的自书,是因为当时我心中燃有一个希望,希望保留党籍,保留我的政治生命。”

薄熙来的话说明了两点:第一,其自述书是在中纪委威胁的压力与诱导下作出的;第二,说“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其含蓄表达、也是给某些人留下情面的那一部分就是“专案组少数人是不文明的”,对他进行了威胁。否则,他就会说“专案组人员是文明理性的”,而不会用“专案组多数人”这种表述。

辩护人也在庭审中声明:“被告人讲其在中纪委谈话期间和侦查阶段受到了压力,并且被诱导,他自己已经讲了一些情况,同时他也给了我们一些在侦查阶段每次提审后的过程有记录,实际上也能印证他讲的一些情况,在此之前我们也提请法庭调取从中纪委的谈话录音和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这些证据也能印证被告人的陈述。”(见822日庭审实录)

公诉方随后只是反复说:“自书材料是被告人本人所写,没有办案人员在场”,但并没有否认中纪委、检察机关在与被告的谈话录音录像中存在威胁与诱导。既然被告人认为中纪委与检查机关对其谈话存在威胁与诱导,以及他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自述无效,如果公诉方想予以否认,就有义务公布中纪委、检察机关与被告的全部谈话录音录像,因为法律要求中纪委与检查机关对问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备当事方对问讯中是否存在威胁与诱导有异议时,进行全面调查。

在亲自参加庭审的人员所透露出来的薄熙来最后陈述中(官方对公开的庭审证词删掉了很多内容,只能表明官方心虚),薄熙来表示:“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同志有素养,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压力的。 他们讲他们有几百名精兵强将,我越不认,他们投入的越大,而且他们还有电脑,而我在过去十几个月里与外界隔绝,只有一个肉脑。我得知此事在劫难逃,所以我内心有软弱的时候,我一直想保留党籍,因为我对党有着很深的感情,这是我童年时代的理想。我视中国共产党为我的生命,我的父辈 为了党的事业两次坐监狱,我不是被国民党反动派审查,而是被自己深爱的党审查,所以我有机会主义的侥幸心理。因此当时办案人员不止一次跟我讲,中央还是对我有包容有期待的,只要我态度好,可以给我保留党籍。这话,季新华(音)跟我讲过,其他人也讲过。我问什么是态度好?就是主动供出几个大单,因此,我违心 的承认了这两件事情。但没想到我一承认,紧接着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然后就是移送司法审查。速度是如此之快。”另外,参加庭审的人员也透露,薄熙来在庭审中说,他曾受到中纪委与检察机关200多次的审讯,曾27次晕倒。

薄熙来的庭审证词一再表明,他确确实是受到了中纪委及检察机关的威胁、引诱、欺骗。

所以辩护人在822日的庭审中表示:“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已经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威胁和引诱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应当采信。刚才公诉人说因为是自述材料,所以是真实的,你应当负责。这个逻辑关系本身就是有问题的,自述材料有真心的,有由衷也有违心的,如果违心的也推定为真实的,就要他负责任的话,这种逻辑是说不通的。”

本人也想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证明,要薄熙来写的这种“自述书”,就是威胁与诱导的产物。笔者因为支持薄熙来贴过挺薄标语,曾受到公安部派出的10余名警方人员问讯长达10个小时(从上午9点到下午7点),最后他们要求笔者违心地承认支持薄熙来的行动是错误的,要笔者写下“保证书”不再采取行动支持薄熙来。笔者当时曾说,自己的行动最多只能算不妥,绝不是错误的,但他们坚持要本人写“是错误的”。为了避免自己的日程安排受到干扰,也只有违心地按照他们所要求的写下“保证书”,早点离开派出所。但是,本人现在也要申明,笔者的所谓“保证书”是违心的,是违背了我本人的意愿的,是受到了胁迫与诱导的产物(他们说“写下保证书就让你走了算了”)。所以,对薄熙来在庭审中一再声明“自述书”是违心的,是受到了压力与诱导而作,笔者感同身受。既然薄熙来作出这个声明,如果公诉方不公开中纪委、检方与其谈话的所有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反驳,那他的 “自述书”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至此,本系列的六篇文章通过详尽的分析,得出结论:谷开来由于精神失常已不具备证人资格;王立军由于存在谋杀罪、叛国罪、与谷开来存在私情而和薄熙来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等原因,在薄案中也丧失了证人资格;薄熙来的“自述书”由于是在威胁与诱导下所作,因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排出他们三人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词后,公诉方所剩下的指控薄涉嫌受贿、贪污与滥用职权罪的证据,更加苍白无力,如唐肖林的证词连见面的时间、地点都记错,王正刚的证词则自相矛盾,在庭审中已被被告及辩护人反驳(详见826日庭审实录中被告人与辩护人的辩论总结)。

对薄的指控案,出现了以下举世罕见的怪事:一是主要指控全是口供,没有物证; 二是主要口供前后不一,相互矛盾;三是所有证人全有污点,主要证人全部在押; 四是主要口供全部来自有精神疾病的老婆,且官方不让她出庭作证,以免证词造假败露。 由此可见,公诉方所谓的证据,根本就拿不出手、见不得人。当局必须依照“疑罪从无”的现代法制精神,立即无罪释放薄熙来。

15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15 人)

相关阅读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远航一号 2013-8-31 11:37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查看全部评论(1)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4-4-30 21:11 , Processed in 0.019514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