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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履行了自己的诺言

2013-8-24 07:39|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3224| 评论: 10|原作者: 逗士裸奔

摘要: 薄的做法说明他不顾个人生死,想到了自己对支持者的责任,把自己的理念看得高于生命。他不顾生死利用开庭的机会做了宣誓,给支持者打气,履行了自己在记者招待会的诺言,在全世界面前扒光了极右势力,让极右势力的阴谋破产。

分析庭审的笑话,知道主流媒体和海外民晕为啥骂街

 

现在只有没办法的小官才用贪污和受贿这种明显算犯罪的办法敛财,有办法的大官都用私有化侵吞国企、家属入股私企、家属或代理人做生意等官方认为合法的办法搞几十亿甚至百亿财富(不算犯罪,还被支持)。薄也不傻,他担任重要领导职务20多年,如果他爱钱,为什么不用私有化国企、家属入股私企、家属或代理人做生意等官方认为合法的办法搞几十亿,却非要用贪污和受贿这种很容易被追究犯罪的办法,搞2000多万的房产和现金?这作案动机明显不合理,说明他疯了。为啥他不用私有化国企等办法合法搞几十亿,却偏要让别人给他家属报销机票等办法腐败?   

 

为啥薄只是早期在辽宁贪污受贿,后来到重庆做了更大的官之后就不腐败了?薄到重庆做了更大官就不贪污受贿了, 这是否说明大官不喜欢腐败?薄在重庆唱红打黑之后就没贪污受贿,这是否说明唱红打黑能反腐败?

 

823日,公诉方用谷开来和德某某的大量证词,来展示他们购买别墅过程中复杂的资金周转过程和公司关系。这个过程让我们看到谷开来和他周围的一群人比较会操作,做生意本领并不差。谷开来他们也挺会操作的,如果薄支持他们,那么谷开来等人为啥不通过薄的关系搞房地产、拆迁、私有化国企来合法赚大钱,非要用收别墅赚这种受贿的办法来赚小钱?如果薄想腐败,也知道别墅的事情,他想到别墅的事情对自己有风险,就会停止谷他们收别墅,让他们用私有化国企和房地产等合法办法赚大钱,他为什么不这样做呢?这事在逻辑上解释不通,只有一种解释能说通,那就是薄不知道这事情。      

 

法庭的很多指控都都是用谷开来证词来证明的,如果没她的证词,指控就是无稽之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重要证人必须到庭作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证言不得作为定案证据。谷开来拒绝到庭,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什么还能采用她的证据呢?如果法庭说谷开来和他是夫妻关系就可以不到庭作证,那就是说他们认为夫妻关系要回避,那么她还有做证的资格吗?为什么谷开来一定不能作证呢,能解释下吗?她不是被判刑了吗,怎么能拒绝法律规定的义务呢?这些所谓证据只是谷开来和外国人的口供,能只用口供吗?外国人传过来的资料就能采用吗?(不行就找外国人充数)。谷有动机为了减刑或者死缓做伪证,她怎么能作为本案的最重要证人?      

 

薄和律师都说谷开来精神障碍证据不可信。公诉人说:这些证言均是谷开来入狱以后、受到追究以后所做的,首先她已不存在摄入精神药物的前提,所以说薄谷开来的证言没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况。公诉人也承认谷开来有精神障碍,可是她认为谷开来入狱之后不服治疗精神障碍的药物之后,病就好了,这多可笑?不服药,病好了?

 

房子的产权是德某某名下的(他公司的名下),不在谷开来明名下。公诉方说房子别墅是德某某代持谷开来的房子,证据是,谷开来自己说让他们代持房子,德某某和姜某也嘴上说自己替谷开来代持(大家记得这个可笑名词什么时候用过?)。谷开来让德某某代持房子,总要有授权书吧,那么授权书呢?现在没有授权书,只是谷开来嘴说让德某某代持房子,那如何证明谷开来之前真的让德某某代持了,不是后来被抓之后之后编造的?(现在谷开来和德某某嘴上承认这种代持关系对公诉方有利,但没有授权书,如何证明不是被迫或者别的原因做伪证?)     

 

如果房子是谷开来的,德某某也承认不是自己的,那么现在这房子是谷开来受贿得到的,应该没收。为什么国家不能从德某某里收回房子呢?德某某不是说那是谷的吗,交出来不就行了?

 

公诉方认为谷开来要掩盖房产属于自己这个事实,谷开来自己也承认要掩盖房子属于自己这个事实,也就是说谷开来很想证明房子不是自己的。只要谷开来不说房子是自己让德某某代持的,那么从法律上根本无法证明房子是谷开来的,那她为什么非说房子是德某某替自己代持,证明房子是自己的?不是说她想掩盖吗?她疯了还是有别的原因?

 

房子产权明明是德某某的,谷说那房子是自己让德某某代持的,德某某也承认,没授权书,公诉方就认定是谷的房子。按照公诉方的逻辑,那么如果有个人说薄熙来的财产是自己的,只是让薄代持了,薄熙来自己也承认,然后就可以认定财产不是薄熙来的?证明房子是谁的,到底以房产证等法律承认的产权证明为依据,还是以嘴说代持关系为依据?公诉人代持房产的逻辑,就等于说房产是谁的不以房产证为依据,只要双方都承认是代持关系,那就可以认定。那以后贪官都找来人说房子是替人代持的,那如何认定?如果授权书、口头代持关系成立,那我们是以口头代持关系或者代持授权书为依据,还是以房产证为依据来证明房子属于谁?难道房产证不是最高级的产权证明文件?

 

从谷开来的证词里看出她很怕房子被人侵吞。谷开来让德某某替她代持房子,按照正常道理她应该和德某某签订授权书,防止德某某以后不承认,可是为什么谷开来不跟德某某签授权书防备他侵吞?谷和薄熙来的近亲和朋友之中有不少做生意的,他们可以合法的拥有这房产,如果谷开来怕房子被别人侵吞,为啥不让她们这些有条件的近亲和好友代持,非要让德某某和姜某某代持?如果代持关系成立,那德某某不承认房子是谷开来的,那法国法庭会判决房子属于谁的?      

 

徐明822日出庭证明薄没跟他谈过房产的事情,今天出示的徐明笔录上证明薄跟他谈过房地产的事情,让他保密。这自打脸的证据如何解释?

 

谷开来证词里描述了她和徐明在谷开来家里讨论别墅,薄熙来回家之后当着徐明的面和她讨论别墅装修的问题。谷开来证词里说自己不愿意牵涉到薄,那她当着徐明面跟薄熙来讨论这事,不是故意让人知道薄支持收别墅吗?薄应该故意掩盖自己知道这事,他为啥要当着徐明面跟谷开来讨论别墅的的事情?      

 

徐明的部分证词里表达的意思是,他到商务部,薄对他说了感谢的话,感谢他给谷和瓜瓜带来了稳定的生活来源。薄为啥把他专门叫道商务部,故意跟他说这话,故意暴露自己知道此事?

 

还有庭审过程辩护律师指出证人唐某证词矛盾,公诉人认为唐某记错了,然后让他更改了证词,之后又被驳倒。证词都是签名保证都是真的,如果可以以记错了为由更改证词,这算不算作伪证?难道可以这样不停的更改证词?   

 

大篇幅的谈谷开来和德某某他们如何操作没任何意义,因为关键是必须证明薄熙来知道此事。他们故意大谈谷开来的操作过程是因为他们很难证明薄熙来知道,他们丢脸了,为了找回面子就尽量回避证明证明薄知道,用谷开来如何操作转移视线,让人们从谷开来的操作产生薄受贿的联想,给自己遮丑。      

 

花了一年多时间,动用了那么多人力,只搞出这些逻辑不通的所谓证据?这不是故意让人看到他是清官?

 

公诉方的说法是,搞别墅是为了让薄瓜瓜有稳定生活来源。薄担任重要领导职务20多年,后来还是中央政治局委员,按照官煤的说法是大老虎,那么他这个大老虎的家属不能在国内发大财,要靠在国外出租房屋生活?

 

徐明在大连搞的足球项目本身是扔钱做广告,是王健林自愿转让给他的(以前万达不出名,做了几年出名了,目的达到了就不愿意扔钱了)足球提升了大连形象,有利于大连公共利益。他根本不用因此给薄行贿,他也没因此赚钱,所以说因此受贿不成立。剩下的项目有的是赔钱的,有的根本没批,说因为这些项目行贿,也不能成立。薄熙来如果腐败,完全可以通过私有化下岗、拆迁、房地产、卖地、公司上市等方面勾结徐明发大财、害百姓,薄熙来没搞这些危害百姓的产业发大财,(他不傻,难道不懂用这些项目发财?)他搞得项目都促进大连发展,根本没有给徐明带来什么利益,所以庭审审出一个清官。   

 

极右势力想让薄在法庭上接受指控服软来达到立威、羞辱红色思想、让薄的支持者丧气的目的。薄明白自己不能出庭就无法让人看清真相,他利用官方想用他在法庭服软羞辱红色的心理,假装答应服软,官方上当不精心准备,结果开庭之后薄一下翻过来让官方措手不及陷入被动,这等于薄把审判变成自己发表宣言的地方,他告诉大家,自己履行了自己在记者招待会上的誓言,自己无愧于支持他的群众,自己是真正无所畏惧的革命的共产党员;这等于薄用智慧扒光了他们,让大家看到某些人的NC程度。他们不仅没达到羞辱红色目的,反而被薄羞辱了一番,自然是恼羞成怒,于是以主流官媒和海外民独轮网站合流,泼妇骂街一般说薄无赖、狡辩、最后的疯狂。这说明他们已经彻底的拔掉伪装,暴露了流氓本色,他们让大家知道民独轮和党内某些势力是一家,他们不过是假反对派。(表面上说反,其实只是反以前的红色,支持现在极右政策,通过骂红色达到帮助党内极右势力合法化腐败财富的目的)。其实极右势力就是想要过程,可是他们在过程中丢人了。    

 

薄的做法说明他不顾个人生死,想到了自己对支持者的责任,把自己的理念看得高于生命。薄代表一种理念,如果服软就等于羞辱了支持者的理念、帮助极右势力反人民,服软就等于只顾个人,忘记了他所代表的理念和支持者,他明白这些,于是他不顾生死利用开庭的机会做了宣誓,给支持者打气,履行了自己在记者招待会的诺言,在全世界面前扒光了极右势力,让极右势力的阴谋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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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共产主义马前卒 2013-8-24 17:28
记得二十七亿的母亲也曾为姓殷的富商“代持”过数亿平安股份,看来“代持”在中国官僚阶层还很有市场的。可惜所谓的“代持”最后的结果都是真吃!
引用 逾越寒冬 2013-8-24 11:51
开庭后,薄的手势清楚明了的告诉全世界,尤其是中国人民,他会取得胜利。右手的拳头是:加油;双手交叉是:胜利、左手三个指头伸直,大拇指和食指合围成一个“o”,代表“b”字,左手的b和右手的拳头,合意是“OK”,整个手势就是:加油、胜利、OK。书记:你没有辜负人民对你的期望和寄托;也让人民看到了一个刚毅坚强的你,更让世界看到了你对“敢同魔鬼争高下,不向霸王让寸分”。的豪言没有失言,更是在经历了一年半的痛苦折磨中,你依然屹立不倒,柔中有刚地以一己之力舌战群“儒”;你让人民看到了英雄是在用生命唤醒人民千百万;你是一代优秀的政治家,人民没有看错你——我们的好书记!为你眼泪流干,值得;为你夜不能寐,值得;为你牵肠挂肚,茶饭不思,值得;更为你一年半的斗争,值得!你是一代英豪,是你,使人民看到了什么是尊严;也是你,人民因你而骄傲!你是中华好儿男,中华因有你及更多的支持者而不灭!历史是英雄和他的人民一起书写的,你将作为一名毛主席的好学生、现代英豪,一起屹立在世界的东方! ...
引用 茅矛 2013-8-24 11:47
在没有证据证明薄收受徐明送的房产是索贿的前提下,薄收受徐明财物,必须证明他有为徐谋利的行为,否则,不构成受贿。

以上,仅是自己读了实录的一点学理思考!以供大家交流。如果法院敢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明标准的规定,对这部分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认定,那将是中国法治史上一个质的、革命性的飞跃!

2013.08.23

附:陈界融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
引用 茅矛 2013-8-24 11:45
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法庭出示的重要证据,薄熙来看了幻灯片,有点“画饼充饥”或“望梅止渴”的感觉!如果徐明想骗他,随便搞个片子让他看,或者,把别人的根本不可能要卖的房产,制作成幻灯片,让他看,以之来证明他有让家人收受贿赂的犯罪“授意”?而法庭上,控辩双方过多的强调和集中在薄是否“明知”上面,是想用推定的方法,证明薄“授意”家人受贿!这种方法当然是不可取的,而应当侦查获得更多的“授意”的直接证据。

凭心而论,象薄熙来这样级别的人,能够接触上的,毕竟是极少数,大多是通过其亲友、妻儿之类的人物来间接接触,如果给了这些人财物,而薄根本不知道,如果要给薄定罪,自然就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不符合定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方面要件。所以,谷开来收受他人财物,必须查明薄熙来“授意”,否则,不能认定薄熙来受贿。

三、薄熙来“谋利”否?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在没有证据证明薄收受徐明送的房产是索贿的前提下,薄收 ...
引用 茅矛 2013-8-24 11:43
必须证明该财产在法律上已经是被告人的,不存在法律不能的情形。

虽然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但是,依据到案证据,如果证明程度能够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也可以根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认定房产的归属。所采用的方法,就是根据这些证据,打民事官司,如果法院能够判给刑事被告人(含家人等),那么,该财产在法律上就属于被告人,而且,民事证明程度较低。

对薄案中,这一事实的证明,个人认为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过多的法律(特别是证据法)规定不谈,就谈一个大家听了都能懂的道理,即,从控诉方的法庭举证情况看,公诉方所举的证据,假如都有证据能力,那么,拿到房产所在国——法国去打官司,看房产所在地的法国的法院,能否将该房产判给薄熙来家?如果能成,就认定薄熙来受贿罪成立,反之,应当依法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另外,也要注意谷开来假想犯罪的主观因素成份。即,本来这个房产在法律上不可能是薄家的,而开来同志,假想的认为是她家的,这当然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罪了。

二、薄熙来“授意”否?

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 ...
引用 茅矛 2013-8-24 11:41
法学专家陈界融

应当说,薄熙来涉嫌犯罪案的审判是比较公开的,展示了中国法治的进步!如果能够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审判本案,将是中国法治的一个飞跃!

本人看了相关庭审实录,个人认为,单就本案庭审实录折射的信息而论,对薄熙来受贿的指控,法庭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现以受贿房子为例,己见如下:

一、涉案房产“姓薄”否?

一般的理解,受贿罪是结果犯。通俗点理解,拿到财物,才能认定犯罪的既遂。如果公诉方指控受贿此套房产,必须证明该房产在法律上属于薄家的财产,反之,如果该财产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薄家的财产,则不构成受贿,至于能否理解为受贿的未遂,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在财产型受贿中,财产的物权状况(动产看占有,不动产查所有)是否属于被告人所有,这一事实必须查明,这是办案的铁律!特别查清是否属于行为不能中的客观不能情形。假如,行贿人说送给受贿人一套价值500万美元的月球上的别墅,或者,把别人的房产送给受贿人,这两个都叫作行贿不能,前者,是客观不能情形中的事实不能,后者叫客观不能情形中的法律不能。即,指控他人受贿,必须证明该财产在法律上已经是被告人的,不存 ...
引用 逾越寒冬 2013-8-24 11:32
对于这次公审,法庭是信心满满的。前面有中纪委薄的自诉书(当然是逼迫其写的,否则为何精神压力重,大脑一片空白?),没想到,薄有了公开亮相说话的机会了,事情就不是他们设计好的那样了!人被关进监狱后,都身不由己,各个可以说基本是木头人,随着别人的指挥棒演戏,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谁没有三姑六叔七大姑八大姨的,他们搞连带制,谁在他们面前不低头都是不可能的。昨天的戏,全世界都看见了,今天又整出个侵吞500万公款,估计这是第二套方案。如果明天薄还不老实的话,他们还有第三套、第四套方案,直到薄自己累死,不愿意再审了为止。也就是说,薄要早早的承认服输,签字画押,按照他们的要求判刑,大家面子上都好过了。他老婆的证据,我怀疑是不是本人所写的都是一个问题,因为,只要一个问题就可以打倒她,把他儿子带回国,一同审判,看她古来开按不按照要求做。她已经是行为不正常的人了,她也就由着他们去,这就把薄害惨了! ... ...
引用 闲花落地 2013-8-24 10:55
法庭证据证明,薄熙来不是贪官。大陆的官员们都应该向薄熙来学习,敢做敢为,勇于担当,有所作为,勤政爱民,造福于民,做人民的忠臣、能臣。薄熙来是一面镜子,让那些庸官、贪官们经常照照。
引用 pads 2013-8-24 10:46
关于谷的病情是否适于作证,检方应出具医生的诊断证明。辩方也应提出要求。
引用 笑傲江湖01 2013-8-24 10:29
我早就说过, 薄熙来千万不要认罪. 一认罪, 中华民族剩下那么一点的"民族魂"将会消失.
天公开眼,
薄没有认罪,民族的那一点气息得以保存. 以后,封建朝廷要怎么判都已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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