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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审判薄熙来第三天(薄书记发言超级精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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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0:36:1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13-8-24 23:50 编辑




红色中国网今天继续随时更新报道济南庭审内容。最新内容请直接查看最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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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0:37:03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13-8-24 10:45 编辑

这是围绕所谓薄熙来贪污500万指控的证人证言部分。

以上是为时一个半小时的庭审记录。疑似有大量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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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0:41:24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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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0:44:10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指控根本经不起起码的推敲2013-08-23 12:25:42阅读(298) 评论(11)

一、 谷可以不作证,但既然作证,就应该出庭当面对质。
否则如何摆脱在刑讯逼供下被迫说谎的嫌疑呢?

二、 说薄贪污500万。就是王某某一面之词。而且理论上就不通 —— 500万工程款,你王某说给谁就给谁?施工单位少500万(不知道是不是整个工程就500万)不吭声?这不叫贪污,叫明抢。没任何掩饰的硬抢。

三、 谷说法国别墅是她拥有的。公诉方也试图以复杂的股权关系来证明这一点。
但仍然以谷一面之词为主。相关的法国人德某某,并未证明别墅是她拥有的。

四、 诉方并未提及薄给了唐、王等人具体什么样的好处,比如升官?比如批项目?

8.23庭审观感。

【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55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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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0:46:01 |显示全部楼层
duludulu 发表于 2013-8-24 10:41
这段中,这个证人王,前后两次更改证词!这样一个习惯性更改证词,修正记忆的人,他的证言可信度有多大?? ...

切中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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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0:48:00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08月23日于2:34 下午
局外人 说:
确实,这套房子,谷开来没有产权证,没有代持协议,没有地产公司股权,没有出资,没有参与维护管理,没有获得收益,却硬说是自己的,有点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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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0:48:32 |显示全部楼层
2013年08月23日于1:40 下午
KKK 说:
关于这500万的“贪污”,薄想像问徐明那样追问,但法官不让他问,说休庭,明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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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0:57:48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13-8-24 10:58 编辑

这个分析有水平:

2013年08月23日于10:57 下午
“老混蛋”受贿案 说:

注释:为躲避国内吧主删帖,作者只好采用代号”老混蛋”, “老巫婆”。实属无奈,并非不敬。
ZT: 依据庭审记录的事实和法律,我做如下分析。
1、关于老混蛋。
徐案是最大一笔,超过两千万人民币。依据刑法,公职人员受贿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威权,无端的索要;一种是给行贿者利益,以收贿作为交换。庭审记录,没有无端索要的事实,前种可以排除。再看第二种情况。徐从老混蛋手中获得的,只有大连足球队的冠名权。足球是烧钱的行业,大连足球队是万达扔掉的包袱。徐与万达谈妥要接手足球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老混蛋没有理由不批准,批准,是正常工作,不存在利益问题。徐企图获得在大连建石化厂,这是巨大利益项目,但是,其没有批准。也就是说,其和徐之间没有利益关联。且在21问中,认证了老混蛋没有或不知徐与谷之间的经济往来。所谓‘不知者不罪’,第二种情况也排除。
2、关于老巫婆和徐的经济往来。
1)老巫婆有150万美元长期存在徐的账户上,一直没有索要。也就是说,她向徐放款在先,徐欠谷150万美元。
2)徐向老巫婆和狗仔提供资金,属于偿还利息还是还债,没有厘清。
3)徐企图向老巫婆行贿,在法国购买了一处价值325万美元的别墅。但是,该房的产权人是徐的朋友。即该别墅产权在法律上不属于老巫婆。徐行贿还停留在企图和行进阶段,行贿事实还等于没有真正发生。即老巫婆还没有如律条所说把该‘财务占为己有’,不符合受贿之要件。
4)老巫婆和狗仔都不是公务员,不具备受贿案的主体资格。
建议,检方应该在上述问题上下工夫。
(我是就事论刑,没有一句谣诼,请不要删帖呀。)

【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55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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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1:03:11 |显示全部楼层
送交者: 千万 于 2013-08-24 10:05:20

以对房子有管辖权的法国法庭的角度而言,房子肯定是归姜丰所有。这点恐怕没有什么疑问。

辩护人问徐明,凭什么相信姜丰会听你的。徐答,凭信任。

所以,徐明自认的对房子的掌握,实质上只是一种对姜丰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不是对房子本身的拥有权。

同理,法庭上扯了半天的证词提到的各种涉及房子的事情,实际上只是关乎谷对徐、德、海等人的控制力的问题,最多是能证明谷对这些人有很强的控制力或影响力,但并不能证明在法律上这房子本身已经归谷所有。

谷坚称房子始终是归自己所有,总得有所根据吧?否则梦话也能成证词了。那么谷的根据是什么?无非就是对徐明的信任,或称影响力。换句话说,谷是有信心有把握,什么时候要徐明把房子交出来或做其它处置,徐明一定都会照办。对吧?

但这就能说明房子在客观上或法律上真的已经归谷开来所有了吗?

且不说谷的这种CLAIM只是一种主观认知,或者说一种幻觉,就算谷真的有过让徐明随时(通过姜丰)交出房子的能力,这种能力也只是说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能让谷真的拥有这房子。

但在法律上,可能发生可能实现的事,能等同于已经发生已经实现的了吗?显然不能。即使100%会发生的事情,“可能”变成“将要”,还是不能说“已经”。

谷肯定也有信心需要钱时问徐明要个5000万徐一定会照办的,但这就能说明谷已经从徐明处受贿了5000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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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4 11:15:12 |显示全部楼层
薄熙来同志在法庭上谈笑风生、从容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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