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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民证明自己无犯罪纯属权利刁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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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09:06:31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前几日,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原检察官杨斌,因为辞别检察官生涯入职律师再就业,竟然遭遇办证难,一张“无刑事处罚证明”让她几近抓狂,并自我打趣说曾经的检察官想要证明自己没犯过罪,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无独有偶,淮北女孩闫敏(化名)的遭遇更是出乎其右,因自己办理教师资格证需要居委会出具无犯罪证明,居委会则要求必须派出所先开具无犯罪证明他们才能盖章,派出所要求必须需要无犯罪证明的单位先开需要无犯罪证明的证明,他们才能给开无犯罪明,而相山区教育局表示不需要他们开需要无罪证明的证明。

    一张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让人绕的头晕眼花,终究不知道所谓的无犯罪证明到底有什么神秘来路,竟然使得任职特定行业的公民在公安机关以及社区之间折腾的死去活来。

   对于特定的职业,比如律师、检察官、法官、公务员、教师等,都需要到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以证明自己符合特定职业的任职条件。这是向来如此的规定,入行的人,也都是这么过来的,但问题是,这一向如此,就一定是对的吗?

    从操作的层面,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公安系统的内部网络上都能查询得到,开具公民需要的无犯罪证明,也不过是公安机关的举手之劳就能搞定。但是,就这样的证明,曾经的杨斌检察官在公安机关犯了难,可能需要在以往逗留的辖区来回奔波几趟才能搞全开具无犯罪证明需要的资料。而办理教师资格证的闫敏,到公安机关办理无犯罪证明,竟然被要求需要该证明的单位出具需要无犯罪证明的证明,就简直是蓄意的刁难,全不把为人民服务当回事儿。

    懒政的最后结果,就是逼迫公民动用个人社会资源,比如找熟人、托关系花钱办事,滋生腐败。

    对于习以为常的无犯罪证明,需要从法律上找到相应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谁来开具,怎么开具,而不是被动依赖公安机关自以为是的我行我素。但是,遗憾的是,无犯罪证明至今没有准确明了的法律出处,即便公安部,也没有出台与之相关的行政法规,这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刑事诉讼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做无罪推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民没有自证其罪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确定公民有罪的前提下,任何公民,都是无罪的,不需要任何机关任何人来证明。让公民到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证明的言外之意,实际上是将每个人都置于可能是有罪的境地,这显然背离了起码的法治精神,也有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实践。

    公民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蕴含着过往时代刑事司法实践有罪推定的影子,其潜在的社会影响,便是让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毫无悬念地依附于国家公权力并受其左右。进而言之,要是公安机关没有理由地不出具这一张所谓的无犯罪证明,作为公民,又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予以救济呢?若一个男人,必须证明自己是个男人,莫不是多此一举且荒诞至极吗?(冯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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