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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法审判薄熙来第四天(直击叛徒要害) [打印本页]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08:38:25     标题: 非法审判薄熙来第四天(直击叛徒要害)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13-8-25 11:46 编辑

红色中国网继续更新报道和评论非法审判薄熙来案。最新消息仍在最后一页。

现法院已经开庭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08:41:04

2013年08月24日于7:36 下午
庭审记录作假 说:

薄熙来昨天在法庭作证时说的原话:谷开来怀疑我有外遇,而带瓜瓜去了英国。为何到了媒体嘴里却变成了薄承认有外遇。薄有没有外遇这里先不论,但法庭的记录怎么也公开造假?公众媒体怎么可以公开造假?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08:42:24

2013年08月24日于7:48 下午
ding 说:

500万的贪污钱与2,000万的房产一样,是栽赃!
王正刚说,谷开来在国外缺钱,所以准备送500万。可是事实上这笔钱在赵某人的账户上基本没动。
赵某人的律师事务所确实与这笔钱有着法律顾问收益的关系,最后因为赵某人与谷开来相熟,被高检编造剧本,栽赃到谷开来头上。以本案的政治背景,这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钱在谁的帐上,这钱就是谁的。就与房产一样,房产在谁的名下,这个房产就归谁!
既然这笔钱在赵某人的账户上,如果这笔钱算贪污,那只能是赵某人贪污了这笔钱。不能因为赵某人与谷开来相熟,这笔钱就属于谷开来的。如果按这种逻辑,任何人的钱都是朋友的钱,荒唐到极点。中共当局的又一大发明!.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08:45:47

到底有没有工作交接,有没有拿硬盘?

新浪网友 @法政评论:从下午王立军出庭作证的实录看,王是11月14日中午才知道谷杀人的。其实不然,根据王在合 肥审判中的供述,他11月12日下午帮谷拆装毒药,13日指使徐明安排人诬告尼尔贩毒并实施监控,13日晚送谷上车去宾馆见尼尔,然后故意不接谷的电话。 直至14日中午谷详述杀人经过,他用手机录了音。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09:02:54

济南中院

控辩双方对证人王立军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转发(52)| 收藏| 评论(24)4分钟前 来自专业版微博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09:32:04

美华:泉城中院称“被告自选律师辩护”(2013-08-24 20:00:00)转载▼  
  承审博案的济南中院今天中午首度证实,辩护律师李贵方及王兆峰,是被告自选的。新闻发言人刘延杰主动说明,“有不少媒体关心博的律师是怎样产生的”,实情是,在先前侦查阶段,被告家属曾委托多名律师,经博本人确认,聘请李贵方,王兆峰二人担任。发言人并称,被告今天上午“情绪稳定,身体状况正常”。
  官媒对济南中院的官方微博“即时报道”给以大量正面评价。平心而论,在某些时段的报道内容迅速而且比较详尽,五成水准接近“文字直播”程度。这是有助于提高审理的透明度的。
  但深陷网络时代的民众可能并不会因此而满足。这是由于,“世纪大审”只允许少数经过遴选的记者得以旁听,多数记者只能以猛刷微博更新讯息,在当今世界也算创新。而第一时间。只有微博转播的庭审也还是被民众抱有疑虑。

  从传播平台的角度看,利用微博是一种进步,但也是一把双刃剑,可能在司法层面留下一些“未爆弹”。审理前高官,对全体国人都是一种法制教育,但如果拿捏失当,就有可能成为庙堂或者某个人的政治秀。有了适度开放,值得肯定,但又没有足够透明。唯有电视直播才能完全服人,虽然似乎是遥不可及。因为,庭审后的部分影像,都只有官方主播配音,即兴操作,民众自然觉得不够透明。上海法官可怕吗?其实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掌握客观理性的民众选择沉默,让无良者一度到处横行。大多数民众是乐见新一届反腐打老虎的,官方自查与民众举报,可并行不悖。若果是雷声大雨点小,光阴似箭日月如梭,时不我与,没有太多时间拖了。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09:34:29

叶子绿了 [举报]
木聿sh:你好。对你的看法我也很认同。
印象中,王有过在美学习的经历。我以为就在那段时期,CIA利用王早期铁岭的事控制了王。今天庭审中有王于毒有关的说明。估计CIA一直来就用毒来控制王,他就是CIA埋伏在高层身边的弹药,什么时候引爆,就看此高层的表现是否合乎米国的利益。谷后期的身体不好估计也与CIA有关。
其实,这也是米国一直来的做法,看现代世界哪国的动荡和他们无关。这种阴谋论的说法事后都被证实了的。我估计现在的高层周围都有棋子。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09:39:02

石蕴2013-08-24 22:38:04 [举报]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09:40:46

塞上独立翁:
从庭审日期的加长超过预期的实际来看,很多变化应该是临时决定的,如护士长的到庭,就不应是8.14庭前会的安排。现已证实,庭审微博内容详述的前后变化,也是最高层干预后恢复到与第一天基本相同。这实际是好事请,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对关心此事的人们一次较公开的法制教育。不替任何人包,允许控辩双方充分申诉抗辩,法律审成什么样就是什么样,这种轻装前进的想法,也许是明智的。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09:44:03

美华:
泉城封锁街道数日,造成交通堵塞,群众出行购物诸多不便,纷纷向外来媒体投诉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09:47:32

西泉山人

1)硬盘
要过硬盘吗
没有
笔录里要过两次
要过两次
2)交接工作
a) 免职第二天早晨
b) 没有


然后,这与本案无关,
然后证人退庭


人家王立军那什么人啊,竟然如此局促,前言不搭后语,还要庭长以退庭救驾?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09:55:13

一定要抓住:那9天里薄熙来究竟怎么“滥用职权”?

王希哲

-
记住:王立军案和谷开来案审理已经证明:王立军是“谷开来杀人案(?)”的直接参与策划人,教唆者和完成杀人者。

现在,最后证实了,王立军直接参与策划,教唆和完成杀人后,从11月13日案发到隔年1月28日,他向薄熙来隐瞒案件长达2个多月,期间,薄熙来完全不知情。

那么究竟是什么缘故,王立军自己忽然要在2个多月后向薄熙来捅破这件他参与,他管辖,又本来收藏严密好好的几乎“天衣无缝”的“谷开来杀人案”,而且向薄熙来谎说是“他人检举”?
这些,都是背后必隐藏着巨大阴谋的迷。这却先不管他。

但王立军1月28日向薄告知“谷开来杀人”,2月6日亡命“叛逃”美领馆,记住!中间只有9天!!!

这9天里薄熙来究竟怎么“滥用职权”?一年半的扰攘至今的“庭审”,始终是模糊再模糊。东拉西扯,不辨要害。

这9天里,薄熙来哪怕“滥用职权”,他锋芒是指向彻查王立军在谷案中的角色,还是意图包庇王立军,包庇谷开来案?这才是要害所在。

若是彻查,薄熙来“滥用职权”愤怒打了向他隐瞒重大刑事案件两个月的责任下属一巴掌(这时还不知他本人就是杀人策划者和完成杀人者),调动王立军的职务准备查他,这了不起是作风和工作程序的失误。不是犯罪。

若是犯罪,必须是薄熙来“滥用职权”企图和行事了包庇王立军和谷开来案。我们看到这9天里,薄熙来有表现出任何事实和证据显示任何他“滥用职权”这样做吗?没有!没有!没有!

若1月28日王立军向薄告知“谷开来杀人”,薄熙来决定包庇王立军和谷开来案,就根本不会有9天后,王立军亡命“叛逃”美领馆这件事了。
反过来,王立军向薄报告9天后“叛逃”美领馆,恰是薄熙来没有“滥用职权”,决定包庇王立军和谷开来案的铁证!

薄熙来一共只得到9天时间,事情的轮廓还未能清楚,被蒙蔽而愤怒的情绪尚未能平定,就血口咬定人家“滥用职权”,把人抓起来,起诉人家“犯罪”,这也太“莫须有”了吧?!背后中南海的的巨大阴谋,极可能就在这里。

2013年8月24日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09:58:21

一位大连网友在评论审薄案时的发言:

“国家你放过他吧,大连人给他还这几千万,全市人民一人十几块钱,捐多了不用还给我们,剩下的某些人自己买寿衣穿。只要你们放人,我们就拿钱,放了他吧,六十多岁了。”

———–要泪奔了。

作者: 三十而立    时间: 2013-8-25 10:03:55

今天不敢去看庭审纪录了
怕薄斗不过他
你们看好高速我是不是继续PK灭掉,我再看
作者: 天若有情    时间: 2013-8-25 10:04:13

一位大连网友在评论审薄案时的发言:

“国家你放过他吧,大连人给他还这几千万,全市人民一人十几块钱,捐多了不用还给我们,剩下的某些人自己买寿衣穿。只要你们放人,我们就拿钱,放了他吧,六十多岁了。”
作者: 三十而立    时间: 2013-8-25 10:05:30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13-8-25 09:40
塞上独立翁:
从庭审日期的加长超过预期的实际来看,很多变化应该是临时决定的,如护士长的到庭,就不应是8 ...

说的对。我也觉得是明显干预后的结果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10:27:38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10:32:08

好,薄书记和李律师直击王叛徒要害。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10:39:16

三十而立 发表于 2013-8-25 10:03
今天不敢去看庭审纪录了
怕薄斗不过他
你们看好高速我是不是继续PK灭掉,我再看 ...

三十而立同志心理素质有待提高。薄书记又不是中国男足。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10:47:25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13-8-25 10:48 编辑

在反动派法庭上的薄书记,将法庭变成了审判敌人和叛徒的战场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10:50:29

99#  历史提交日期:2013-08-24 22:45:43
最 后,作为一名来美学习和工作过十年,正是这十年使我亲眼看到美国资本主义带来的社会结构性不平等以及中国特色资本主义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从而从右向左转 向的一名无党派社会主义者,我要感谢薄熙来对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所作出的探索。薄熙来虽然被腐败官僚集团阴险地暗算了,但他在我们的心中,永远是最好的人 民干部。虽然假共党开除了他,但他回归了人民,我们永远拥护他。就像毛泽东一样,毛泽东其实并不属于假共党,而属于人民。中国几千年历史上的统治者,只有 毛泽东能真正喊出“人民万岁”并让工农登上历史舞台、成为自己的主人。当薄熙来被审判的时候,人民一定会为他成立毛泽东人民党,让那些打着假共党旗帜实为 压迫人民的法西斯分子、腐败分子,接受人民的审判!薄熙来被审判的那天,就是毛泽东人民党成立的伟大的一天,就是腐败党灭亡的开始! ...华岳论坛 - "http://washeng.net"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11:14:22

济南中院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现在休庭,明日上午8时30分庭审继续进行。

转发(243)| 收藏| 评论(1)5分钟前 来自专业版微博

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完毕。法庭确认双方再无新的证据提交。

转发(140)| 收藏| 评论(34)7分钟前 来自专业版微博

公诉人就该部分事实进行举证。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

转发(96)| 收藏| 评论(29)11分钟前 来自专业版微博

法庭就本案案发情况、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等事实进行调查。

转发(220)| 收藏| 评论(75)21分钟前 来自专业版微博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11:14:43

应该还会有更多的今天庭审记录
作者: 钟情。    时间: 2013-8-25 11:17:27

根据新猾社新猾网08月24日19时33分报道,“证人王立军(已判刑)出庭作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王立军进行了1小时40分钟的交叉询问”,但是我们所看到的从王立军入庭作证直到休庭这段时间的微薄记录只有很短的一段,明显的是对外做了大量的删减隐瞒,可耻!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11:18:09

本帖最后由 远航一号 于 2013-8-25 11:18 编辑

@叫花子1号: 簿深知500万取性命,不顾一切了。此款背景很深,双方原来都绕着走,但控方逼得太紧,坏了规矩,他不得不警告之。说了穿了,这是上级单位的一笔回扣,需要到下面走帐。王,马,薄,赵等都清楚,实际受款人与他们无关,故证据中无银行出帐凭证。这类事在那时非常普遍。再审便报上级大料。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11:30:22

关键证人出庭的必要性2013-08-24 23:12:52阅读(79) 评论(2)

马力

在所有对薄熙来的三个指控中,谷开来都是关键证人。尤其在薄贪污500万元的指控中,如果没有谷的证词,王正刚前后矛盾的证言就成了孤证。奇怪的是,如此重要的证人,法庭居然允许她拒绝出庭认证自己的证词和进行对质。

今天互联网上有人指出济南中院在8月24日发布的微博记录里有这样一句话:“在此期间,我有过外遇。” 但据参与庭审的人员透露,薄的原话为“在此期间,谷怀疑我有外遇。” 从这里可以看出在司法过程中有意无意的出错是难免的。法庭可能修改记录,公诉人也可能修改证词。因此证人出庭对质除了证明证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确认审讯中例举的证词是否是本人的真实供词。通常法庭会当着证人的面读出证词全文或直接让证人过目以确定证词本身的真实性和原始性。在证人确认自己的证词之前,还需要发誓所说的都是真实的想法,否则甘愿承担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从中可以看出证人出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否则无法确定有无伪证和非法取证,甚至无法确定证词是否伪造或遭到修改的情况。由于这些重要原因,在证人有条件但拒绝出庭对质的情况下,证人证词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无法保证,因此不符合证据的要求,须被剔除出证据链和法庭记录,以保证司法的质量和公正。

本人在“又见文革”一文中说过:“中国法律规定直系亲属可以拒绝作证是为了维护家庭伦理的需要。但在直系亲属本人要求作证时,这条法律并没有现实意义,法庭因此可以坚持家人作证。何况谷开来已经在外人的要求下‘自愿’多次作证,就更没有理由拒绝家人的要求。” 从法庭修改记录一事可以想像,法庭允许谷开来拒绝出庭对质和认证本人的证词是否又是一个具有偏向的决定。
作者: 三十而立    时间: 2013-8-25 11:35:31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13-8-25 10:47
在反动派法庭上的薄书记,将法庭变成了审判敌人和叛徒的战场

哇卡卡。我高兴的哭了!书记太牛逼了。
作者: 大度胖子    时间: 2013-8-25 11:39:52

请注意几天来薄公的表情,第一天装出一付“合作”的样子登台。自开始质证表情就开始变化。等三天来把质证该说的都说的话都说出来,澄清了自己的清白后,那历十多个月不见天日苍白的面庞上的表情,已经流露出往日的神采。我想等法庭辩论会再现往日英姿;待最后陈述时,当再现往日的大义凛然、慷慨激昂!

大度胖子
2013.8.25
作者: duludulu    时间: 2013-8-25 11:45:1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大度胖子    时间: 2013-8-25 11:45:22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13-8-25 11:30
关键证人出庭的必要性2013-08-24 23:12:52阅读(79) 评论(2)

马力

要谷开来出庭,是薄公手中的一张王牌。无论是薄公还是律师,都清楚法律条文,更清楚这张牌的分量。为了下一步,此时是不会坚持要求的。所以只提而不坚持。若此时让谷开来出庭作证,整个审判就崩了,往下就无法进行了。个人看法,若这张牌最终没打出来,则薄公必胜。若这张牌最终不得不打,那就败了。败的不仅是薄公,而是中国

其实你们再看一下,是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同时要求谷开来出庭作证的。审判长只提及了谷开来与薄熙来有亲属配偶关系。可公诉人和整个检方与谷开来没有亲属关系。所以审判长所援引的这条法律条文是不能成立的。可请注意的是,薄公与律师都似乎是“有意”没有“注意到”这点,再没有提及审判长的“口误”。

大度胖子
2013.8.25
作者: duludulu    时间: 2013-8-25 11:47:0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天若有情    时间: 2013-8-25 11:53:39

duludulu 发表于 2013-8-25 11:45
王立军,这样一个身背叛逃罪,中国的斯诺登,和薄熙来有明显敌意的人,反侦察反司法询问技术很高的人,他的 ...

他怎么跟斯诺登比?即使他做过一些客观上对人民有利的好事儿,但是在逃馆这个问题上,他完全没有顾大局识大体顾及党性原则和国家民族利益,是不忠,他背着信任提拔栽培支持他的领导,策划组织甚至促使领导的妻子杀人,是不义!功是功,但这不忠不义是绝对的过,是耻辱!
作者: 远航一号    时间: 2013-8-25 11:54:30

今天看来就这么多“料”了。估计明天法庭进入辩论阶段。红色中国网将继续保持关注。

初步印象,三天半庭审,薄公取得了初步胜利,革命人民志气大涨,反动势力气急败坏。薄案将成为左右派、广义进步势力与一小撮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之间政治斗争的长期焦点。

随着时间的推移,认可薄公政治路线、认识到薄公清白的人将越来越多,终成汹涌澎湃之势。一旦立刻抢的反动经济政策导致经济危机提前爆发,伪共进退失据之际,平反薄公、请薄公主持大局必将成为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不可抗拒的意志和要求。
作者: 三十而立    时间: 2013-8-25 12:00:00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13-8-25 11:54
今天看来就这么多“料”了。估计明天法庭进入辩论阶段。红色中国网将继续保持关注。

初步印象,三天半庭审 ...

大家注意到没有,从今天的庭审纪录看,昨天很多博王之间的证词对话没有放出来。
作者: duludulu    时间: 2013-8-25 12:04:1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signal    时间: 2013-8-25 14:13:42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13-8-25 09:47
西泉山人

1)硬盘

奇怪辩护人为何没引用当初审谷,审王时他们的供述。
作者: rednet    时间: 2013-8-25 14:47:12

未电视直播,而以微博直播就会存在造假和添加或删减成分!
作者: 钟情。    时间: 2013-8-25 15:08:17

是啊,好些地方感觉辩护律师有些不带劲儿。在长达18个月的非法拘禁当中,很多信息,尤其是谷案、王案等的审理证据等等,伪共产党裆中央狐瘟习李资本主义剥削制度黑恶复辟团伙都是对薄熙来书记严加封锁的,因此辩护律师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他们有与外界沟通、洞察时事、把握全局的有利条件,应该担当犀利攻守的主导角色。这二位辩护律师却总有些个让人捏着一把汗的感觉。也许很多人认为他们的表现已经很不错了。确实也是,在这样一个狐瘟习李黑恶复辟团伙的高压控制下的“法院”,他们能不出卖良心、能有所突破就已属不易。不能指望他们像当年美国辛普森案中的律师那样呼风唤雨,咆哮公堂,雷鸣四座,震憾八方的表现。现在的情况是,就这样的辩护,还被这个黑恶团伙明目张胆地恣意删减、篡改!
作者: 反毛者乃畜生    时间: 2013-8-25 16:10:22

前日押薄熙来出庭的两名巨人庭警,被质疑为临时演员后,外传其中一人(左图)其实是山东黄金男子篮球队主教练巩晓彬(右图)。另有网民发现,该名假庭警在庭上的站姿不标准,演出不合格。巩曾先后在山东青年队、山东队、国家青年队及国家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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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警是篮球队派来的,本来只是开个玩笑,没想到居然是真的
作者: 解廌角    时间: 2013-8-25 16:44:05

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越权或不履行职责”。没有越权或者没有不履行职责的,不构成该罪。
被告越权或不履行职责了吗?没有!
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需要向公安部备案(而不是批准,检察长的任免才需要上级检察机关批准),所谓免去公安局长职务需要公安部“同意”的含糊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正如任命王立军时不需要先经公安部同意一样,免除也不需要公安部同意。只要在任命或免除之后向公安部备案即可。既然没有越权,就谈不上滥用职权。
其次,王立军叛逃确实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是,王的叛逃与被免去公安局长职务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免职必然叛逃,那岂不是说以后对干部不能再免职?王立军的叛逃有被告的部分“领导”责任,但绝不是刑事责任,与滥用职权罪不沾边。


作者: 棲霞客    时间: 2013-8-25 17:04:10

反毛者乃畜生 发表于 2013-8-25 16:10
前日押薄熙来出庭的两名巨人庭警,被质疑为临时演员后,外传其中一人(左图)其实是山东黄金男子篮球队主教 ...

天啊, 伪共真敢玩!
作者: pads    时间: 2013-8-25 21:06:50

为何没有更新?
作者: 水边    时间: 2013-8-25 21:28:27

庭审记录的第二部分图片太大,压缩之后质量不好,直接传文字版本。

【庭审现场】

  审判长:请公诉人就该项指控犯罪事实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继续向法庭出示证实被告人薄熙来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证言: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王立军的证言。王立军证言证实以下3个事实:

  (l)2012年1月28日晚上,告诉被告人薄熙来薄谷开来杀人之后,1月29日被薄熙来打骂,薄熙来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的态度。当日,王立军要求王智、王鹏飞等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材料,安排人给薄熙来送去王智、王鹏飞、郭维国的辞职信。

  (2)吴某某对以辞职信为名举报薄谷开来杀人的11.15案件办案人王智、王鹏飞进行审查。

  (3)自己被薄熙来违规免去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解释自己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原因。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郭维国的证言,证实:按照王立军的要求,主持11.15案件的现场勘查。1月29日薄熙来斥责、打骂王立军,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的态度。当日,王立军要求重新整理11.15案件相关材料、物证。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l)2012年1月29日上午薄熙来斥责、打骂王立军,表明严禁重新调查“11.15案件”态度。

  (2)1月29日晚上,去薄熙来家送王智、王鹏飞等人的辞职信,告诉薄熙来、薄谷开来,王智、王鹏飞的辞职信就是举报薄谷开来杀人的举报信。自己作为办公厅主任无权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谈话、审查,但按照薄熙来要求审查了王智、王鹏飞,并将审查结果向薄熙来汇报。

  (3)2012年1月30日就听薄谷开来说要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1月31日,薄熙来让他重新制作调整王立军副市长分工表。

  (4)薄谷开来参与了2012年2月7日凌晨对王立军出走事件的研究,会后薄谷开来与大坪医院领导协调出具王立军虚假诊断证明并交其具体办理。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1)薄熙来告知薄谷开来王立军说她杀人后,薄谷开来告诉薄熙来王立军在诬陷。2012年1月29日中午,薄熙来告诉薄谷开来,自己打了王立军一个耳光,说是他这辈子第一次打人。后来,吴某某也告诉自己,薄熙来让吴某某和郭维国在场,大骂王立军,对王立军说,你告吧,你去告吧,怎么不连我也告啊,越说越急,扇了王立军一个耳光,王立军嘴角被打出了血,薄熙来还气得摔了杯子。

  (2)2012年1月29日,吴某某向她和薄熙来汇报王鹏飞、王智的辞职信就是举报她杀人的举报信。她当即提出由吴某某“查查王鹏飞、王智”,薄熙来表示同意。2012年2月2日、2月15日她两次书面要求关某某以诬告陷害罪审查王鹏飞。2月15日再次找了关某某之后,王鹏飞被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

  (3)2月7日凌晨王某汇报王立军事件,参与听取汇报,提出可以说是王立军精神健康方面的原因导致他出走,并提出让大坪医院出具王立军诊断证明,薄熙来未要求其回避。薄熙来同意她的想法。当天中午,薄谷开来找来朱某某、蒋某某、吴某某,由医院出具王立军存在严重抑郁状态的诊断证明。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重庆新桥医院眼科主任孙某某、重庆新桥医院耳鼻喉科主任杨某的证言,均证实:2012年1月29日下午,二人到王立军办公室对王立军进行诊治,王立军自述上午在处理事情过程中与人发生摩擦,左耳部受到外力击打,有耳鸣、耳痛症状。杨某为王立军检查后诊断结论为针尖状鼓膜穿孔。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副政委李某某、王立军秘书罗某、薄熙来秘书车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按照王立军的要求,安排李某某给吴某某送王智、王鹏飞、郭维国辞职信。李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将王智交给自己的三封辞职信交给罗某。罗某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将辞职信交给车某,车某交给吴某某。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常务副局长王智证言,证实薄熙来打了王立军之后,按照王立军的要求与王鹏飞一起写辞职报告,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证据。王立军被免职后,吴某某找他和王鹏飞谈话,吴某某没有权力找他和王鹏飞谈话,但迫于压力,他写了一份与事实相反的情况报告,给薄谷开来写了悔过书。

  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局长王鹏飞证言,证实:按照王立军的要求写辞职信举报薄谷开来杀人,重新整理11.15案件卷宗和证据。吴某某找他谈话,对他进行审查。他未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写悔过书。后被禁闭7天。解除禁闭后,又被看护至3月28日的事实。

  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关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下4个事实:

  (l)2012年2月2日参与吴某某对王智、王鹏飞的谈话、审查;

  (2)2012年2月15日,按照薄熙来的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审查,并对王鹏飞刑事立案;

  (3)2012年2月17日,经薄熙来的提议和批准,王鹏飞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资格;

  (4)2月1日晚知道自己任公安局党委书记。任职之后,薄熙来没有安排对11.15案件进行复查,谈到的就是王鹏飞、王智等人的诬告陷害。

  1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证实听关某某说是薄熙来要求查办王鹏飞,以及王鹏飞被审查的经过。

  1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王某某、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督察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吴某某、时任市公安局督察总队六支队干警王某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某与关某某、王某某商量确定由渝中区分局对王鹏飞以涉嫌诬告陷害立案后安排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对王鹏飞进行审查的事实。王某某还证实,对王鹏飞以涉嫌诬告陷害罪立案之后,将立案通知书送达薄谷开来。把王鹏飞写的检讨书交给吴某某。

  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陈某某,2013年8月6日在审查起诉阶段证言,证实以下2个事实:

  (1)薄熙来明知任免公安局长需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在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过程中,自己又多次提醒薄熙来必须报公安部,走完程序,才能提交常委会研究。但是薄熙来坚持不报告公安部,先研究任免。常委会后,薄熙来要求第二天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决定。在陈某某再次提醒薄熙来

  没有经公安部同意,市委就不能出正式任免文件的情况下,薄熙来仍要求第二天宣布市委决定。

  (2)2012年2月17日,薄熙来电话通知陈某某,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公安局对他立案了,要查他,不能再提名作为副区长人选。当日,按照薄熙来的提议和批准,王鹏飞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候选人资格。

  1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杜某某、重庆市渝北区委书记周某证言,证实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过程。

  1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某某,时任重庆市委常委、市长黄某某,时任重庆市委秘书长翁某某,时任被告人薄熙来秘书车某证言,证实王立军被免职前,2012年1月29日、30日、31日,薄熙来让车某分别通知重庆市市长黄某某、重庆市人大主任兼组织部长陈某某、重庆市委副书记张某、重庆市纪委书记徐某某、重庆市政法委书记刘某某谈话。并经薄熙来提议,在未取得公安部同意的情况下,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刘某某证实,薄熙来找其谈话时,提醒薄熙来要注意相关程序。

  1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胡某证言及出具的情况说明、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干部二处处长周某某、时任重庆市委组织部部务委员李某某证言,证实:未经公安部同意,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在市委未制作正式任免文件的情况下,即宣布该决定。

  1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局长王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凌晨向薄熙来汇报王立军叛逃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情况时,薄谷开来参与听取汇报,并第一个提出王立军有精神疾病,还提出让大坪医院出证明,薄熙来同意。
作者: 水边    时间: 2013-8-25 21:29:23

  1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翁某某证言、工作记录,证实以下2个事实:

  (1)2月7日凌晨与王某等人向薄熙来汇报王立军进入美领馆一事。薄谷开来参加听取汇报,并最早提出王立军有精神病的意见。薄熙来没有让薄谷开来回避。薄谷开来提出王立军有精神病后,应薄熙来的要求拿到大坪医院的证明,并交给其秘书。

  (2)2012年2月8日上午,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发布“王立军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微博。

  1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坪医院神经内科副主任蒋某某、重庆市大坪医院副院长朱某某、大坪医院院长周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蒋某某、朱某某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出具了虚假的《王立军病情诊断证明书》,并将诊断证明书的复印件交翁某某的秘书。按照薄谷开来的要求,后补了内容虚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对王立军病情的讨论记录及病史小结、病情介绍(部分)。

  1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翁某某秘书尹某某于2012年10月19日在侦查阶段的证言,证实:按照翁某某的安排,自蒋某某处拿到王立军诊断证明,后交给检察机关。

  2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周某,时任重庆市委宣传部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主任吴某某,时任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马某某,时任薄熙来秘书车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8日,翁某某向周某传达薄熙来关于王立军有病是根据大坪医院提供的病情证实,近期确有严重的抑郁症,之前提出要休假进行治疗等指示后,周某、吴某某、马某某草拟“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的过程,翁某某经上报薄熙来同意后,于当日10时54分通过重庆市政府官方微博予以发布。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书证。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38号王立军刑事判决书,证实以下内容:

  (1)该判决书确认的北京市公安局(2012)4号《立案决定书》、重庆刑警总队的《情况说明》证实:北京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14日对尼尔伍德被害案立案。之前,重庆市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判决还认定,2012年1月29日之后,王立军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重新建档案,调查补证,保留物证。

  (2)该判决认定,2012年1月底,王立军向当时的重庆市委主要负责人反映了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一事,但被认为诬陷并遭到怒斥。2012年2月初,王立军因其公安局局长职务被宣布调整,身边另外三名工作人员又被非法审查,感到处境危险。2月6日,王立军以洽谈工作为由,于当日14时31分私自进入美领馆,与美领馆官员就环境保护等事项作了短暂交谈后,即称因查办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请求美方提供庇护,并提出政治避难申请。经我有关方面劝导,王立军于2月7日23时35分自动离开美领馆。王立军的行为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薄谷开来刑事判决书,证实:2012年8月19日薄谷开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3号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刑事判决书,证实: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是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的办案人,因在办理该案中拘私枉法,2012年8月1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拘私枉法罪,判处郭维国有期徒刑十一年,李阳有期徒刑七年,王鹏飞、王智有期徒刑五年。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经王鹏飞、王智确认的二人辞职信复印件,辞职信内容主要是反映了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杀害英国人尼尔?伍德的事实。

  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智写给薄谷开来的悔过书;王鹏飞被刑事立案的原始卷宗材料,证实:王智、王鹏飞被审查后,王智向薄谷开来写出悔过书,后因薄谷开来举报,王鹏飞被以诬告陷害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立案侦查,2月18日,在市公安局纪委石子山办案基地,王鹏飞被采取禁闭措施的事实。

  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办(2011)7、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市委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委办(2011)148号。上述书证证实,吴某某作为办公厅主任无权对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关某某、纪委副书记王某某2人的工作笔记复印件、情况说明。关某某的情况说明解释了个人工作笔记中记录的2012年2月15日谷薄开来反映王鹏飞诬告陷害的情况及如何采取措施的情况;王某某的自书情况说明解释了个人工作笔记中记录的2012年2月15日至18日的工作情况。

  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鹏飞职务任免材料,证实王鹏飞曾任职及被免去重庆市渝北区副区长提名的事实。

  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重庆市渝北区人大免去王鹏飞副区长职务的相关书证,证实王鹏飞于2012年2月17日被取消渝北区副区长人选提名。

  1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签批的重庆市委组织部于2012年2月17日上报的

  《关于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资格的请示》,该请示中明确表述有“鉴于王鹏飞涉嫌违法违纪,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建议不作为渝北区副区长提名人选”的内容。薄熙来在该请示上予以签批,证实薄熙来知道并同意对王鹏飞取消副区长提名。

  1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圈阅的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关于部分干部职务调整的建议》、《干部职务调整建议方案》及《重庆市委常委会第156次会议记录》、《重庆市公安局干部会议建议方案》,证实:2012年2月1日下午,由薄熙来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决定免去王立军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2月2日,重庆市委组织部在市公安局召开会议,刘某某主持会议,陈某某宣布对王立军的免职决定。

  1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重庆市委组织部于2012年2月1日向公安部政治部发出的《关于王立军、关某某同志职务任免征求意见的函》,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出具的《关于王立军、关某某职务任免征求意见函发出经过》,重庆市委组织部机要件交寄单。证实:2月1日重庆市委常委会后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函传真至公安部政治部地方干部处,2月2日将征求意见函以机要1595号,寄送公安部政治部。

  1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25号,《关于市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期,《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纪要》,证实:自2012年2月1日王立军分管教育、科技等工作,不再分管公安工作。

  1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薄谷开来提议并经被告人薄熙来同意,由大坪医院出具的虚假王立军病情(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2月4日。公诉人宣读该诊断证明书内容:我院保健小组于2008年7月接市委办公厅通知,患者纳入我院重点保健对象。近年来,患者经常与大坪医院保健小组医生在一起交谈时,曾不断谈到工作压力太大,长期睡眠严重不足,睡眠时间通常只有2一3小时,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夜间甚至不敢关灯睡觉。2011年10月,患者因严重睡眠障碍,曾来我院要求进行住院治疗,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原计划实施治疗。2011年年底以来,患者几乎每天到大坪医院找医院保健小组医生交谈,保健小组医生发现患者思维迟缓,思考问题及语言表达时缺乏逻辑性,经常出现情绪暴躁、喜怒无常等歇斯底里般的症状,经常出现情绪波动,曾有轻生念头。保健小组会同有关专家小范围进行讨论,认为应该及时用药治疗,但患者拒绝。

  2011年2月3日,患者曾2次打电话给大坪医院院长周某,要求次日上午来院详细检查身体和治疗。但始终未来医院就诊。有关专家根据患者上述临床表现,初步诊断患者目前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建议组织干预,对患者实施治疗。此证。2012年2月4日。

  15、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大坪医院出具的《说明》:由于原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在我院诊断治疗资料出于保密的原因,所用姓名为洪铁军。

  16、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蒋某某应薄谷开来要求后补的,内容虚假的2012年1月15日、2月10日对王立军病情的讨论记录及病史小结、病情介绍(部分)。

  17、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王立军在大坪医院的原始会诊记录、就诊病历资料。病历中记载王立军曾因慢性胃炎、枕神经痛、枕神经带状疙疹、睡眠障碍、焦虑抑郁状态、慢性中耳乳突炎、感音神经性耳聋等就诊,没有王立军存在严重的抑郁状态和抑郁重度发作的记载。

  18、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媒体信息专报》。该《专报》内容:“王立军事件”的舆情反应、“王立军事件”的最新舆情动态,证实王立军事件发生后,引发广泛关注,重庆市政府新闻办通过微博发布信息“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后,引发网上跟贴、热议。

  19、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该《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的行为。

  20、公诉人向法庭出示2007年4月5日公布,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三组证据:被告人薄熙来的供述、自书材料、亲笔供词。被告人薄熙来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有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

  审判长,证实被告人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事实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薄熙来有意见可以发表。辩护人和被告人可以重点发表,相关的辩论意见留到辩论阶段再发表。

  被告人:我就对证据本身谈一点感想。公诉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我很尊重这些工作。昨天审判长也很关心我,我觉得济南中院是很人道的,在审理过程中是很文明的,我很感谢你们。总的来说公诉人提到的这些证词,我的感觉他们做了大量的调研,很辛苦,但我觉得这些证词实际上有很多是断章取义的,而且几份证词也仅仅取了证人对我不利的那一句话、两句话,而且证人的证词证言前后矛盾。第一,1月29日我打王立军耳光的事。第二,任免王立军的过程。第三,审查王鹏飞的事儿。第四,精神病的诊断证明。第五,开来2月7日也参加的情况。我想补充几个情节,王立军身边的人被审查的失踪这个事情我只说一句话就可以概括“我完全不知情。”刚才吴某某说我指示他去双规,没有任何依据,他这个话他完全是推卸责任,我完全不知道这些情况。还有,关某某说是王鹏飞是我让他双规的,是在撒谎,关某某当时找到我跟我讲谷开来举报王鹏飞要求对他进行审查,我立即跟他说你不要动,你不要处理对谷开来的这些举报信,你根本不要管她。然后过了一段,我把他叫回来,我只是对关某某讲王立军叛逃,谷开来杀人的这个嫌疑,这两件事突如其来,到底是怎么回事?你作为公安局长,应该把这两件事给搞清楚,那时候我还是市委书记。公安局长跑掉了,我让新任的公安局长把事情搞清楚,根本不涉及要求他审查鹏飞的事。实际上关某某是王立军第二,他是钻这个空子,走夫人路线,他当时的心态完全是讨好我,讨好谷开来。我说那行,你让律师看看,他说这个事情涉及到法律问题,是不是让律师也看看。过去在涉及到我的问题上,我不想涉及到别人,但现在我看见关某某这么造谣,我觉得这个人在道德品质上实际让我感觉遗憾。

  审判长:请注意措词。

  被告人:王立军跑掉,昨天也说了很多。在这个问题有几份证词实际谷开来讲的是很坦率的,也讲的很清楚。

  审判长:被告人,你手上的材料是从哪里取得的?

  被告人:在案卷里面,我抄下来的。里面谷开来讲王立军出走的主要责任在我,谷开来说她不允许王立军进3号楼,而且每天他都到家里来是我的意见,而我以后又跟王立军有矛盾,我就不允许他的车再进三号,王立军想去看范老太太,也就是她的妈妈,我也没让他去,这是一件事。我让吴某某、关某某来审查王立军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他的学生。再有一个谷开来也讲,2月2日王立军痛哭流涕自己打自己的耳光等,这些被薄熙来给拿走了,所以王立军很害怕。再有在11.15案件王某签字的公安局证明,那份签字材料是王立军亲手交给我的,但是我没有告诉薄熙来。
作者: 水边    时间: 2013-8-25 21:30:12

  被告人:这些事情我并不了解,都是谷开来直接让关某某、吴某某这两个她认为是朋友的人干的,刚才举证的大量书证和我没有关系,还有,关于王立军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和他的那些助手们当时到底是个什么心态,王立军当时居然能把11.15的材料全部摆在桌子上,并交给谷开来,以此来向谷开来表示忠心,王立军在跑的前2天,都是和谷开来在联系。我还想说一下王立军的这些学生不像是公诉人说的那样一身正气,我举一个例子,谷开来曾经请王智、王鹏飞、李某3人一块吃饭,就是要在他们之间商量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我个人认为就是一场闹剧,这是谷开来和王立军共同在导演的,吴某某当时其实是当了谷开来的帮凶,现在却想把责任往我身上推,吴某某和关某某的证言,我认为都是不真实的。再有,王立军说失踪的人是谷开来让王立军抓的,和我无关系,是王立军自己把他手下的人抓起来的,谷开来还说,我和王立军说我一会儿就去审问他们,谷开来还说了审查时还叫着吴某某,说他是市委办公厅主任,这与我毫无关系,这是个闹剧,这是吴某某、谷开来、王立军一块编导的,和我无关系。

  审判长:法庭调查是为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意见。

  被告人:关于王立军的病情关某某曾经有过证词,这也是律师向我核对证据时我摘录的,他当时讲王立军身体状态不行,睡眠不足,精神崩溃,已引起干警队伍不稳定,王立军自己还提出要对其进行减压,应调整对其的分工之类的话,还有,关于吴某某有一段证词,他讲2月7日凌晨吴某某说我和翁某某、王某就王立军叛逃事件进入3号楼向薄熙来汇报,当时薄熙来、谷开来都在。关于开会的事,关于重庆市公安局2月4日的交接,我当时讲的意见,一是王立军关某某的工作都很重要,要稳妥地交接,二要交接好,要充分肯定王立军以往的成绩,三要保持社会的稳定,2月3号2月4日是重庆开大会交接的日子,我建议王立军暂缓到北京开会,没有限制他自由的意见。现在一直说我免掉王立军局长的职务,这是错误的,我只是调整了王立军的分工,让他负责工商、教育、科技,这几个部分都是重庆的精华的所在,我本人绝无贬低他的意见,因为重庆的7个副市长都没有一个兼任局长的。我确实是免掉了王立军的局长职务,但是这是一个综合体,是一个调整分工的过程。

  被告人:我有失误,而且我觉得王立军整出这么多麻烦事来,我觉得确实需要换一换岗位,清静一下,沉淀一下,有好处,我丝毫没有贬低他的意思。最后还有涉及王鹏飞副区长的事,公诉人有一系列证据说我不赞成王鹏飞当副区长。事实上是关某某在2月14日左右跟我谈到还有一个王鹏飞当副区长的事妥不妥,其实王鹏飞、王智、李阳这几个人站在我眼前我也认不出来,我和他们差好几级,从来对他们就没有印象。王鹏飞这个事我没有印象,关某某在我办公室跟我讲了谷开来那封信的事之后,又主动跟我提起王鹏飞任副区长的事,我的印象中过去没有任何人给我提起过,我没有印象。他提示我风头上任命王鹏飞合不合适,我确实马上联想到,王立军刚刚叛逃,他是王立军的弟子,众所周知,且从东北带来的,在这个风头上再当副区长,拿去选举合不合适?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注意到你的两位律师在庭前会议上,在公诉人展示证据时,已将公诉人展示的所有证据都予以复制,在法院接收公诉人提交的新的材料时,辩护人也都及时赶到济南复制材料。本庭注意到辩护人已经很好地熟悉了材料,了解了案件的焦点和重点,下面由你的辩护人再发表一下意见。

  辩护人:第一,王立军汇报后斥责王立军并打他耳光,这在薄谷开来、郭维国和王立军的证言,都可以证实,2012年1月13日薄谷开来杀完人以后,14号就告诉了王立军,15号就告诉了郭维国,郭维国15号又及时向王立军汇报了这个事实。即王立军不仅仅只听到薄谷开来讲,还听了郭维国讲。就是说作为公安局长,他应该怎么做他自己很清楚,案件未能及时查处,王立军首当其冲,是他的责任,这一责任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为询私枉法罪,该罪的主要内容就是包庇谷开来,这是第一个事。

  1月28日晚王立军见完被告人后回到他的办公室,大约11点,徐明讲他到了王立军办公室,当时马某也在,见面后,我觉得王立军很兴奋,还说几个参与办尼尔伍德案的人都需要辞职,这些事都是王立军他压着。1月29日上午,被告人打了王立军的耳光,下午郭维国与王立军在一块的时候,对王立军说,既然薄熙来打了你耳光,说“既然咱们这样做不好,还不如把整个事情盖子揭开”,即谷开来杀人案揭开。

  被告人:审判长,我申请插一句话。

  审判长:可以。

  被告人:辩护人讲到王立军想敲诈我,包括郭维国、徐明的证明,这个事他没跟我明确提过,我也从来没答应过他,我当时的心态对王立军的胡言乱语有深刻的看法,所以第二天我的火才这么大。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

  辩护人:按王立军昨天自己的说法,连他本人都不相信薄谷开来杀人的情况下,还有薄谷开来否认的情况下,又拿出了王某的证明,被告人当然有理由怀疑他说谎,在这种情况下又识破了王立军敲诈的目的,所以这才是打他的真正原因。

  辩护人:但是根据证人王某某也就是公安局副局长的证言说,关某某见王某某时说这个事要立案侦查,这个事是被告人让办的,你一定要办,有什么事我负责任,说明关某某在自作主张,被告并没有让你对王鹏飞立案侦查。他自作主张做了这么个事儿,案发后又将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后来对王鹏飞进行立案侦查的理由是因为他私自领取枪支,脱岗三天,因为在王立军出走美领馆以后,他作为公安岗位上的重要负责人,手机连着三天打不通,三天中王鹏飞还给王立军出逃美国领馆提供车辆。基于这些事,当时对王鹏飞进行立案侦查与本案所指控的11.15案没有关系,所以王鹏飞立案侦查与本案被告人没有关系。同时在这里边还要讲一下,证人周某明确讲,关于王鹏飞副区长提名取消的问题,周某讲被告人没有给他打过电话,陈某某的证言里说的很清楚,是公安局向组织部报了,在案书证里也有公安局向组织报的,所以陈某某才向被告提起王鹏飞这个事,并不是被告人主动说。也就是说最后被告人只是同意了取消王鹏飞提名这么个事。同时,在案的判决书也能够证明事后实际上王鹏飞被判了拘私枉法罪。这个像刚才被告人所讲,如果同意了他,等于同意罪犯去当副区长了。对王立军免职这个事,证人黄某某、陈某某、张某等人能够证实:在开会讨论以前,被告人分头征询这些人的意见,这些人没有一个提出反对意见,同时也有当时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上所有的人都是没意见,都同意对王立军的工作进行调整,虽然在证据里面陈某某提醒过被告人要注意程序,但是他工作调整这个决定做出以后,具体到公安局去宣布这个决定的时候是陈某某和刘某某,这二人并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说我们现在不能去,在公安局的证言中都体现不出这一点,因此说决定调整王立军的工作,宣布对他的工作进行调整,整个过程是一个集体决策,而不是被告人一人决策的。接下来是关于纵容谷开来参与应对这个事儿,证人翁某某、王某、吴某某的证言,这个事是2月7日零晨一点左右,在被告人家里,当时被告人和谷开来已休息,在这个特殊的环境下,不是被告人有意要求谷开来参加这个事,是谷开来先下的楼,在这种情况下,谷开来听到了这些情况,就插了句话,他有精神病,是否以这个理由而对外宣传,而不是有意的让她来。吴某某和谷开来的证言,医院的相关人员都能够证实王立军有病的相关情况。

  审判长:你这段发言的目的,重点想说明什么问题?

  辩护人:我说这些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我从另外一方面来解读。

  审判长:关于本节的事实、控辩双方的意见本庭已听清,被告人还有需要发表的意见吗?

  被告人:讲到1月29日我摔杯子表明态度,不论是郭维国、吴某某的证言,都是他们自己的主观推想,或者有的认为我表明对11.15案的否定,或者认为我不让查,或者认为我与王立军怎么了,我当时就是摔了个杯子,我自己修养不够。谷开来讲,我告诉谷开来11.15案你杀人的事是王立军对你的诬陷,这个事情是她对我讲,怎么现在成了我告诉谷开来是王立军诬陷你?谷开来讲是我要查王鹏飞和王智,这太离奇了。

  审判长:你坚持刚才的观点,认为谷开来、吴某某反映的相关证言都不是真实的?

  被告人:这都不是真实的。王立军讲,我一拳打过去,医院有证明,是穿孔,请法庭调查,我当时是打了王立军一巴掌,我想知道鼓膜穿孔怎么造成的,公诉人讲到,关某某讲说到任以后我从来没有安排他复查11.15案件,实际上这是不真实的,实际上2月14日他找我的时候,我马上给他讲应该查清。

  审判长:你认为关某某的证言也是不真实的?

  被告人:对。

  被告人:我建议公诉人不要在起诉我的过程中给王立军开脱罪责。

  公诉人:鉴于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表的更多的意见没有对公诉人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对此我们将在法庭辩论再予以详细的阐述认定被告人薄熙来犯滥用职权罪的意见。

  审判长:现在对本案案发情况、涉案款物扣押冻结情况等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就该部分事实进行举证。下面,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综合证据:

  1、公诉人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说明》,证实案件侦破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28日对薄熙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2、公诉人出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指定管辖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逮捕证》,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于2013年5月18日出具的《关于执行逮捕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立案、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指定管辖的情况。

  3、公诉人出示办案机关、办案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实在案证据均依法调取,被告人没有自首、坦白、检举揭发等情节。

  4、公诉人出示赃款赃物扣押、冻结法律文书,证实追缴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犯罪所得2680.6708万元。

  5、公诉人出示被告人薄熙来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薄熙来身份。审判长,本组证据向法庭出示完毕。审判长,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对本组证据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对本组证据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对全案的事实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告人:对于王立军叛逃案件中我的责任,我刚才讲的所有的话,都是对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讲的话,我的意见将会在辩论阶段再来表述。

  审判长:被告人对全案还有没有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现在我没有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法庭质证。

  审判长:辩护人对全案还有没有证据需要向法庭出示?

  辩护人:没有证据。

  审判长:被告人和辩护人,除被告人和辩护人庭前调查时所提出的取证申请外,被告人和辩护人还有无新的申请?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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