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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资产阶级当局防民胜于防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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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1-12-30 09:42: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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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12-30 18:10:2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隐秘战线 于 2021-12-30 18:10 编辑

连波兰在上世纪80年代执行了戒严的雅鲁泽斯基军政府看了都自愧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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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1-12-30 18:57: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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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21-12-30 21:23:13 |只看该作者
Iaimy 发表于 2021-12-30 18:57
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这样的“告示”为啥没有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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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21-12-30 22:29:54 |只看该作者
Iaimy 发表于 2021-12-30 18:57
在现在的技术条件下,这样的“告示”为啥没有公章?

这个告示在微信上传,有人说他是谣言,我没细查看起来确实有这个可能。不过官方说法也差不了多少,见我在
http://redchinacn.net/forum.php? ... &extra=page%3D2
的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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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21-12-30 22:44:59 |只看该作者

西安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

社会面管控的通告

根据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12月27日零时起,全市进一步提升防控等级,实行最严格的社会面管控措施。遵守防疫法规、执行管控措施,是全体市民的义务和责任。为确保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体市民要严格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要求,除参加核酸采样外,坚持不出户、不聚集。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积极配合防疫人员、公安民警,落实入户采样、集中隔离、应急管控、现场管制等措施,如拒不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二、向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风险,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扰乱核酸采样点现场秩序,不按“采样位和等待位保持2米以上距离,排队人员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等相关规定,拒不服从防疫、公安人员现场指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市民要做到非疫情防控及民生保障车辆不得上路。公安和疫情防控部门将对路面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凡拒不执行通告要求,违规上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

五、各大专院校、超市、便利店、农贸市场、医疗机构、物流寄递场所等单位,未按通告要求履行主体责任,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对其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哄抬物价、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社会面管控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不得采取锁闭单元门等消防通道的简单方式进行管控。

西安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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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1-12-30 22:47:57 |只看该作者
sxm 发表于 2021-12-30 22:29
这个告示在微信上传,有人说他是谣言,我没细查看起来确实有这个可能。不过官方说法也差不了多少,见我在 ...

谣言应该不会。谁敢?出于什么动机?

估计是某些下级单位(如社区、小区)根据上级口头通知在社区显眼处张贴的告示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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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22-2-13 02:03: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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