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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為仲裁庭裁決的擴展摘要。
本案仲裁庭於2013 年6 月21 日根據《公約》附件七規定的程序組成,以對菲律賓提交的爭
端進行裁決。本案仲裁庭由加納籍法官Thomas A. Mensah,法國籍法官Jean-Pierre Cot,
波蘭籍法官Stanislaw Pawlak,荷蘭籍教授Alfred H.A. Soons 和德國籍法官Rudiger
Wolfrum 組成。Thomas A. Mensah 法官擔任首席仲裁員。常設仲裁法院擔任本案的書記處。
關於本案的更多信息,包括《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程序規則》和早先新
聞稿以及庭審記錄和照片,請見www.pcacases.com/web/view/7。程序令、菲律賓的訴求、
仲裁庭專家的報告和仲裁庭裁決的非官方中譯文將在之後適時發布。
常設仲裁法院背景資料
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成立的政府間組織。常設仲裁
法院共有121 個成員國,總部位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常設仲裁法院為國家、國家實體、政
府間組織、私人主體間的仲裁、調解、事實調查以及其他爭端解決程序提供服務。常設仲裁
法院國際局目前為8 個國家間仲裁案件,73 個國際投資仲裁案件,以及34 個涉及國家或其
他公共主體的合同仲裁案件提供書記處服務。常設仲裁法院共管理過12 個主權國家在《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下提起的仲裁案。
2013 年7 月,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指定常設仲裁法院作為案件的書記處。仲裁庭的《程序
規則》規定,常設仲裁法院應當“為仲裁程序提供檔案管理,並根據仲裁庭指令提供適當的
書記處服務”。這些服務包括協助查找和指定專家;發布關於仲裁案的信息和發布新聞稿;
組織在海牙和平宮進行庭審;管理案件財務,包括管理案件費用保證金,例如支付仲裁員,
專家,技術支持人員和庭審記錄員的費用等。書記處也為當事方,仲裁庭和觀察員國之間提
供官方交流渠道。
圖片: 庭審中,2015 年7 月,和平宮,海牙。順時針左上開始:常設仲裁法院高級法律顧問兼書記官
Judith Levine, Stanislaw Pawlak 法官,Alfred H.A. Soons 教授,Thomas A. Mensah 法官 (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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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 Jean-Pierre Cot法官, Rudiger Wolfrum法官,常設仲裁法院高級法律顧問Garth Schofield,菲律賓前外交部長Albert F. Del Rosario先生,前總檢察長Florin T. Hilbay先生,菲律賓律師Paul S. Reichler先生,Philippe Sands 教授,Bernard H. Oxman教授,Alan E. Boyle教授,Lawrence H. Martin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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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關於管轄權和菲律賓訴求的實體問題的裁決摘要
1. 仲裁案的背景
菲律賓和中國間的南海仲裁案涉及菲律賓對其與中國在南海關系的四個事項進行裁決的請求。第一,菲律賓請求仲裁庭對當事雙方在南海的權利和義務淵源,以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對中國在所謂的“九段線”內主張的歷史性權利的效力作出裁決。第二,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某些被菲律賓和中國同時主張的島礁能否被恰當地定義為《公約》下的島嶼,礁石,低潮高地或者水下地物。這些島礁在《公約》下的地位決定它們所能產生的海洋區域。第三,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中國在南海的某些活動是否違反了《公約》的規定,包括妨礙菲律賓行使《公約》下的主權權利和自由或者進行損害海洋環境的建設和漁業活動。最後,菲律賓請求仲裁庭裁定中國的某些行為,尤其是自本仲裁啟動之後在南沙群島大規模填海和建設人工島嶼的活動,非法地加劇並擴大了雙方之間的爭端。
中國政府在此前進行的一系列程序中堅持不接受、不參與仲裁的立場,並在其外交照會、2014年12月7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中國《立場文件》”)、中國駐荷蘭王國大使至仲裁庭成員的信函以及多次的公開聲明中重申了這一立場。中國政府同時明確表示,這些聲明和文件“決不得被解釋為中國以任何形式參與仲裁程序”。
《公約》的以下兩個條款規定了爭端一方反對法庭的管轄權但是拒絕參與程序的情況:
(a) 《公約》第288條規定:“對於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果發生爭端,這一問題應由該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決”。
(b) 《公約》附件七第9條規定:“如爭端一方不出庭或對案件不進行辯護,他方可請示仲裁法庭繼續進行程序並作出裁決。爭端一方缺席或不對案件進行辯護,應不妨礙程序的進行。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不但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
在整個仲裁程序中,仲裁庭采取了一些步驟以履行查明其是否具有管轄權以及菲律賓的訴求是否“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的義務。關於管轄權,仲裁庭決定將中國的非正式函文視為等同於對管轄權的異議,並於2015年7月7日至13日進行了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開庭審理。仲裁庭在庭審之前及庭審過程中就管轄權問題向菲律賓提問,其中包括中國非正式函文中沒有提出的潛在問題,並於2015年10月29日發布了《關於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的裁決》(“《管轄權裁決》”),對一些管轄權問題作出了裁決並推遲將其他問題進一步與菲律賓訴求的實體問題一同審議。關於實體問題,為了驗證菲律賓的訴求的正確性,仲裁庭要求菲律賓提交進一步書面陳述,於2015年11月24至30日對實體問題進行開庭審理,並在庭審之前和庭審過程中就菲律賓訴求向其提問。仲裁庭還指定獨立的專家就技術性問題向仲裁庭報告,從英國水文辦公室、法國國家圖書館、法國國家海外檔案館的檔案中獲取南海的歷史記錄和水文測量數據,並與其它公共領域的相關資料一起提供給當事雙方進行評論。
2. 雙方立場
菲律賓在仲裁過程中共提出了15項訴求,請求仲裁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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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如菲律賓一樣,不能超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明文允許的範圍;
(2) 中國主張的對“九段線”範圍內的南海海域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以及“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相違背,這些主張在超過《公約》明文允許的中國海洋權利的地理和實體限制的範圍內不具有法律效力;
(3) 黃岩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4) 美濟礁、仁愛礁和渚碧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並且為不能夠通過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島礁;
(5) 美濟礁和仁愛礁為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一部分;
(6) 南薰礁和西門礁(包括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但是它們的低潮線可以作為分別測量鴻庥島和景宏島的領海寬度的基線;
(7) 赤瓜礁、華陽礁和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
(8) 中國非法地妨礙了菲律賓享有和行使其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主權權利;
(9) 中國非法地未曾阻止其公民和船只開發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內的生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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